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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碑店市财政局关于对高碑店市金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20年会计信息质量问题的处理决定 |
发布时间:2021-10-28 信息发布人:财政局 |
高碑店市金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冀财监〔2021〕15号)的要求,检查组对你单位2020年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你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如下处理: 一、会计科目使用不正确 2020年6月3#凭证,收隆创占地补偿款10000元,没计入收入,直接进行了费用冲销。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二、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 2020年7月4#凭证,冲减以前年度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共计72641.50元,未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直接冲减本年“管理费用”。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条:“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相关账目,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本决定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附有关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市财政局监察股。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高碑店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