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信息

高碑店市财政局关于对高碑店市金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20年会计信息质量问题的处理决定
发布时间:2021-10-28     信息发布人:财政局

高碑店市金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冀财监〔202115号)的要求,检查组对你单位2020年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你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如下处理 

 一、会计科目使用不正确   

 2020年6月3#凭证,收隆创占地补偿款10000元,没计入收入,直接进行了费用冲销。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二十五:“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第第四条:“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改正,调整相关账目,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二、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

2020年7月4#凭证,冲减以前年度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共计72641.50元,未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直接冲减本年“管理费用”。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第五条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相关账目,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本决定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附有关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市财政局监察股。如不服本处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高碑店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