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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监处罚【2025】38号
发布时间:2025-02-21     信息发布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高市监处罚【2025】38号
相对人名称高碑店市北城路子*果品批发部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4日,我局收到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清市监案移【2024】15002号),内容为当事人高碑店市路子*果品批发部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2024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进货台账,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后经调查,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就该线索向广东省遂溪县农业农村局发送案件移送函。2024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事由
高碑店市北城路子*果品批发部涉嫌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违反的法律条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10000元。实施机关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