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信息
高碑店市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5-01-16 信息发布人:医疗保障局 |
高碑店市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医保罚字〔2024〕第002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高碑店德仁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30684550403883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崔景春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世纪西路88号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3日至12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重复收费、串换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的问题。 由于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规定,现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鉴于《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冀医保规〔2023〕12号文件附件《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条第(三)、(四)项之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1.责令退回损失的医保基金金额6127.3元(已追回的金额不再重复追回); 2.处罚款金额6740.03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至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 收款银行:河北高碑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高碑店市财政局 账号:22900012200002929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高碑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高碑店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14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一份随卷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