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张开利蔬菜批发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姜,抽样日期:2023年07月19日,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性质依据:2023年9月20日,从国家抽检平台转来抽检不合格信息:高碑店市张开利蔬菜批发部销售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集百鲜超市福华店的姜,经乌兰察布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结合本案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至今未收到食用该批次姜人身损害情况,社会危害性小;该企业在我辖区的经营,在1年内没有发生同类案件,至调查终结之日,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案值小;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及时对当事人宣传食品相关法律法规,本着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等,综合考虑该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可适用减轻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75元,2、罚款10000元;合计12175元。
三、整改情况:被抽检单位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教育员工严把食品采购验收关,严格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