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业补贴
适用对象及补贴标准: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的高校毕业生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申报时限:符合条件人员应于取得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后、12个月内向人社部门申请创业补贴。
申报资料:《个人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生证复印件、半年以上的经营流水等。
二、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
适用对象及补贴标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自创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申报时限:符合条件人员应于取得营业执照3年内向人社部门申请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
申报资料:《个人补贴申请表》、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或店铺租赁合同复印件、半年以上的经营流水等。
三、初次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及补贴标准: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登记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申报时限:初次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应于取得营业执照并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后、12个月内向人社部门申请初次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申报资料:《个人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及去产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
四、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适用对象:凡年龄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的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按照人均不超过22万元,总额度不超过130万元。
贷款期限:贷款及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贷款次数不得超过3次。
贴息标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目前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实际利率为5.2%,个人负担2.2%,财政贴息3%)。
申报材料:
1、人民银行出具的申请人及配偶详细版的个人信用报告(一个月内)
2、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
3、就业创业证
4、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
5、担保人(高碑店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岗人员或银行系统、电信系统、电业系统、医疗系统、烟草系统、教育系统、铁路系统等国有企业正式在编在岗人员)收入证明(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
6、担保人户口本和身份证
7、担保人提供详细版的个人信用报告
8、有限公司、合伙企业还应提供:①《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②为贷款召开的“股东会决议”
五、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适用对象: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新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贷款额度:可以申请最高300万元贷款贴息。
贴息期限: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目前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为5.2%,小微企业负担2.2%,财政贴息3%)。
1、营业执照副本
2、《就业创业证》(新招用人员)
3、全体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4、新增人员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8、小微企业贷款合同
9、贷款借据
10、法人身份证
11、创业担保贷款利率表
承办单位、联系电话及地址
承办单位:高碑店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6396381(政策咨询及受理)
地址:高碑店市和平东路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