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情况
2023年,我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省市有关决策精神,认真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结合住建实际,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管理,切实有效完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主动公开。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我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以及其他工作平台等主动发布政府信息764条。2023年,我局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依申请公开。我局坚持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各项规程和要求,不断完善各环节流程,明确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的职责、审查程序、公开方式、时限要求和追究方法等,并坚持依法受理,依法依规满足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需求。
(三)政府信息管理。一是完善政务信息管理机制。不断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制定、公开等机制,严格落实常态化维护机制,做好日常信息更新和平台管理工作。二是压紧压实政府信息责任。坚持党组书记、局长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政府公开信息发布的责任人、经办人、审核人,并指定专人负责政府网站相关工作。三是强化政府信息流程管理。对需公开发布的信息将严格按照制度进行审核、发布,确保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符合相关要求。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一是加强信息公开平台管理维护。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要求,安排专人定期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切实做到信息分类放置、动态调整、及时更新。二是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围绕服务中心工作,助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重点围绕安全生产、经济发展、乡村振兴等领域加强信息公开,推动重大政策解读提质增效。三是优化政策咨询服务。依托政府信息公开网,抓好住房保障、工程施工、自建房等群众关心关切的问题,积极主动做好回应。
(五)监督保障。一是强化监督考核保障。定期对各股室集中公开和分别公开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公开效果、群众满意度、群众意见和投诉处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二是落实专人专岗专责。强化分析指导,坚决纠正违章行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全面、真实,确保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到位及年度目标的完成。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9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2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和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
公益
组织
法律
服务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6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记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2023年,我局较好地完成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政务信息公开类型和内容覆盖面不够全。对公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信息关注度和回应度不够。二是发布内容的质量不高,没有充分仔细研究主题。三是信息公开的形式不够丰富。我局虽在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方面取得一定进展,但公开形式仍不够丰富,未能完全满足大众的需求。
下一步,我局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是专岗专责对政务信息公开网站进行管理维护,及时回应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从严从实抓好政府信息公开维护工作。二是加强人员业务培训,优化发布内容的质量,并对语句、标点符号的使用进行再规范、再确认。三是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扩大信息公开范围的同时及时更新目录内容方便公众查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和《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我单位未收取信息处理费。
高碑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20日